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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校規摘要

 

1.   學生必須尊敬師長及本校職員。

2.   學生必須時刻維護學校名譽。

3.   學生對師長及同學必須和善有禮,在校內及公眾場所不可喧嘩或行為不檢。

4.   學生不得擅自向同學收取或借貸金錢。

5.   校園內外嚴禁學生吸煙、賭博、飲酒、偷竊或從事其他不良行為。

6.   學生如發覺同學在校內或校外之不良行為,必須立即向校方舉報。

7.   學生不可假借學校名義,從事任何非學校舉辦的活動。

8.   學生有義務支持學校舉行的各項活動:如慈善活動、印製校刊等。

9.   校方可按需要檢查學生書包及書桌。

10.  嚴禁在校舍內隨地吐痰,亂拋垃圾及塗污牆壁,破壞校具裝置等行為。

11.  學生回校上課時,均須穿著整潔合適之服飾。

12.  學生不得攜帶任何利器、玩具、意識不良之刊物,或與學習無關之物品回校。

13.  學生不得塗改積分及一切呈交校方文件。

 

第二章    學生守則

 

1.   學生每天放學後,必須將書本帶回家中溫習,不可擅自留在校內。

2.   家課及習作須依時繳交,並須處理整齊及遵照老師指定範圍而作。

3.   學生須保持校園清潔,不可隨意拋擲廢物,不可攜帶食物或飲品離開雨天操場;汽水樽或碗筷應放回指定地點。

4.   遺失或拾獲任何物品,應立即向校務處報告。

5.   學生不應攜帶貴重物品或名牌書包回校,避免遺失。

6.   銀包必須隨身攜帶,以免引起其他同學貪念。

7.   學生有服務學校的義務。倘被推舉或委任為班長、值日生或其他任務時,不

得藉故推卻避職。

8.   未經許可學生不得擅用學校電話或對講機。

9.   學生如有身體不適,應即時通知校務處(G15)。

10.  學生未經許可,不准進入教員室及教職員洗手間,亦不應擅自進入其他班房。

11.  學生放學後,必須立即離校。

12.  學生應在每月之廿七號前將下月份之學費存入學校開設之戶口內,並將已背書姓名、班別及學號之入數紙交回校務處辦理。

 

第三章    課室守則

 

1.   學生必須服從老師之指示。

2.   學生座位編定後,不得擅自更改。

3.   學生必須帶備上課所需之課本簿冊及其他指定用具,不得互借。

4.   學生不得擅自離開課室或高聲談話。

5.   第一節上課預備鐘聲後,學生必須立即到操場按班別及學號集 隊。如因天兩關係,學生可到所屬班房對出之走廊等待,靜候老師前來上課。小息預備鐘聲後,學生必須立即返回所屬課室,靜心在座位等候老師;值日生也應預早清潔黑板。

6.   學生切勿在課室、走廊或樓梯奔跑追逐玩耍、嬉戲、進食;亦不得在課室內打球。

7.   學生應愛護公物,學生故意毀壞學校公物,必須賠償一切損失及接受處分。

8.   除老師示意外,學生不可隨意開關課室之電燈、冷氣、風扇、窗門、儀器及各項視聽器材。

9.   未得許可學生不得擅自移動課室內的設施,並須時刻協助保持地方清潔。

 

 

第四章    考勤制度

1.   學生必須盡其對學校,家長及自己之責任,準時出席所有堂課。遲到、早退和缺課均須遵照校方規定手續辦理。

2.   學生返校後,不得擅自離校。

3.   遲到須知:

l  學生須到校務處填寫遲到原因。

l  學生遲到超過15分鐘須向當席之副校長或校長報到。

1.  早退須知:

l  凡因事欲早退或因病須早退之學生必須在當日返校時向當席之副校長或校長申請。

 

第五章     獎懲制度

 

1.  凡觸犯校規之學生皆可能招致記過或離校之處分。

2.  記過分大過、小過及缺點三種。三個缺點相等於一個小過,三個小過相等於一個大過。

 

 

第六章     考試及測驗

 

1.  考試期間學校如須停課,復課後之考試照原定時間表進行。因停課而缺考之科目不會順延至下一日,重考時間會另行安排。

2.  學生如因天氣及交通情況惡劣而無法返校或遲到,校方將另行安排補考時間,在這種特殊情況下,學生不會受到處分。

3.  學生如因病或其他特殊理由缺考,需呈交醫生證明或家長信向校方提出補考申請,否則該科分數作零分處理。

4.  考試進行中,任可學生不得在抽屜內擺放書包、書本及筆盒。此等物品須放

在黑板下之地上或監考老師所指定之地方。

5.  監考老師未宣佈考試開始前,切勿開始作答,若任何學生被發現作弊(如:抄襲他人之試卷,由書本、筆記或紙張不公平的獲得作答資科,或與其他學生聯絡),該科得分將被取消,該生並須接受記過處分。

6.  未經監考老師批准,任何學生均不得離開試場。

7.  在試場內,不論何時,學生必須絕對保持肅靜。若學生有任何問題,須先行舉手直至監考老師准許時,方可發問。

 

 

 

 

第七章    服飾、髮型及裝束

 

1. 男女生之髮式,基本上均以整齊為原則。不准染髮或塗抹喱膏,定型泡沬等。髮型怪異者,嚴格取締。

2. 學生不得塗指甲油,不得使用唇采(油)、有色之潤唇膏、或任何化妝品。

 

 

第八章    火警演習

 

1. 學校每年皆會舉行多次火警演習,使各師生熟習走火路線。

2. 各課室及特別室之走火逃生路線圖均張貼在當眼處,各同學必須詳細閱讀,以熟習火警逃生路線。

3. 火警演習或真正發生火警時,學校將不斷以短促之鐘聲提示各同學及教師,同學應立即離開課室或特別室,按既定之走火逃生路線到地下操場安全處集合。

4. 同學集合後,老師會盡速點核該班人數,以確保所有同學之安全。

 

 

 

第九章    遇熱帶氣旋及持續大雨之上課安排

 

 

1.  如遇天文台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或發出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本校將停課。

2.  如遇其他特別情況,教育署會透過電視台及電台,宣佈學校停課或活動取消的消息。

3.  上課時間內,如遇天氣轉壞或其他特別情況,學校須停課,校方將在合宜的安排和適當時間讓學生盡快返家。此外,家長亦應預先指示學生應變方法。

4.  學校因熱帶氣旋或持續大雨而須停課,並不一定表示原定於該日舉行的公開考試會延期舉行。參與公開考試的同學,應留意香港考試局透過電視台及電台發出之公佈。

     在任何情況下,如家長或監護人認為區內天氣惡劣或道路及交通未回復正常,均可自行決定應否著子女上學。

 

第十章   傳染病

 

1.  學生如患有以下疾病需立即停課,直至醫生證明適宜上課為止:桿菌痢疾、水痘、霍亂、白喉、麻疹、腦膜炎、葡萄球菌感染、腮腺炎、小兒麻痺、德國麻疹、腥紅熱、肺結核、傷寒、甲型肝炎及百日咳等。由於上述疾病並不是詳盡無遺,有關其他傳染病的資料,可向衛生署查詢。

2.  學生如出現懷疑是肺結核的徵狀,例如在過去三至四星期不停咳嗽、痰涎有血、體重驟降、發燒及盜汗,應盡快求醫。為有效抵抗肺結核病,學生如未曾接受卡介苗防疫注射,亦應盡快安排接受注射。

3.  如果學校有傳染病,請不要驚慌。這類疾病多可治癒,只要處理得宜,患病的學生不會對同學構成危險。衛生署亦指出,在多數情況下,傳染病人在家

庭及學校所接觸的人均無須隔離,可以上學。

 

第十一章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1.  學生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可供本校用作一切與學生學業有關之事宜上。本校可能會將部分資料給予法例授權可接收的其他人士。

2.  除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訂明的豁免外,學生有權查閱和改正保存在校方的個人資料。

3.  查閱和改正個人資料的要求應以書面向校長提出,有關之要求請同時註明學生的班級,姓名及香港身份証號碼。